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让群众享有更多民主权利

发布日期:2017-12-18  来源:胶州政务网

我市构建城乡社区协商制度

  日前,记者从市民政部门获悉,自今年起,我市计划本着“由点及面,依法有序,积极稳妥”的原则,分“试点先行、全面推广、规范建设”三个阶段、用三年时间,探索构建协商内容明确、协商主体多元、协商程序规范、协商方法多样、协商结果运用科学、协商监督到位的城乡社区协商制度,充分调动社区群众有序参加社区事务的积极性,有效破解社区管理难题,形成合力推进社区治理工作的良好局面,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,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城乡社区协商环境。

  为保证全市各村(社区)城乡社区协商活动落地生效、健康运行,根据青岛市民政局有关文件要求,按照市委、市政府《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》要求,我市选定阜安街道南坦社区、市南小区社区,三里河街道管理村为市级城乡协商示范点,本着“党的领导和依法治理结合的原则、平等参与和多元互动的原则、一元管理向多元共治的原则”三项原则,坚持有事多商量、遇事多商量、做事多商量,找到群众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,更好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,及时化解矛盾纠纷,促进社会和谐稳定。

  确定协商主体。根据协商议题事项的性质、利益关系、复杂程度和影响范围,确定参与协商的主体。重视吸纳威望高、办事公道的老党员、老干部、群众代表,党代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,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、社会工作者、社区法律顾问、人民调解员参与。

  明确协商内容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,坚持广泛协商,针对不同渠道、不同层次、不同地域特点,合理确定协商内容。

  丰富协商形式。结合参与主体和具体协商事项,灵活采用会议讨论协商、民主恳谈协商、新媒体协商、书面征询协商、专业协商或其他形式协商等协商形式,法律法规规定由村(居)民会议讨论决定办理的事项,必须经过村(居)民会议讨论决定,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。  规范协商程序。按照确定议题、事先告知、组织协商等程序开展协商。村(社区)党组织、村(居)民委员会在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协商议题,确定参与协商的相关主体;协商议题确定后,由村(社区)党组织、村(居)民委员会制定协商方案,通过多种方式,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;根据确定的协商方案,确保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,平等议事,达成较为一致的协商意见。对于涉及面广、关注度高的事项,要经过专题议事会、民主听证会等程序进行协商。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,应当提交村(居)民委员会或村(居)民代表会议决定。

  运用协商成果。建立协商成果采纳、落实和反馈机制。需要村(社区)落实的事项,村(社区)党组织、村(居)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,落实情况要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村(居)务公开栏、社区刊物、村(社区)网络论坛等渠道公开,接受群众监督。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,协商结果要及时向镇政府(街道办事处)或有关部门报告,镇政府(街道办事处)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,并以适当形式反馈。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,协商组织者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。

  建立协调联动机制。建立村(社区)、楼宇(小组、小区)协商联动机制。凡涉及村(社区)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,由村(社区)党组织、村(居)民委员会牵头,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。涉及楼宇(小组、小区)内公共利益以及村(居)民个人权益的事项,由楼宇(小组、小区)党组织或楼宇长、村(居)民小组长组织开展协商;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,由村(社区)党组织牵头组织开展协商。

  按照市委、市政府《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》要求,在完成社区协商示范点建设后,将形成的可复制、可推广的经验在全市村(社区)推广,实现2018年城乡社区协商全覆盖;到2019年,全市建立镇(街道)、村(社区)协商民主制度有效衔接机制,完善城乡社区微自治和微治理机制,建立程序合理、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,基本形成协商主体广泛、内容丰富、形式多样、程序科学、制度健全、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。